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凉山州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已经十一届州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7日
凉山州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凉山州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州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大对州重点龙头企业服务与支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根据我州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现状,以及农业特色产业发展、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的新情况、新进展,依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州重点龙头企业是指在凉山州内注册,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业休闲观光、森林康养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等为主业,通过多种利益联结机制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与农民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共同体,并经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第四条 州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州重点龙头企业的评审、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以及推荐申报国家和省重点龙头企业日常工作。
第五条 经监测合格的州重点龙头企业由州人民政府授牌并颁发证书。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凉山州行政区域内州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
第七条 申报州重点龙头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业休闲观光、森林康养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等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设立登记1年以上。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等,直接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等。
(二)主营业务。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业休闲观光、森林康养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等为主业,并且主营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三)申报企业原则上是县(市)重点龙头企业。
(四)企业规模。
1.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总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2.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总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
3.农业休闲观光、森林康养型龙头企业。总资产在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在200万元以上,年综合收入1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批发市场型(含农产品物流)龙头企业。总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
5.农业社会化服务型龙头企业。总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
6.农产品电子商务龙头企业。以互联网方式销售农产品收入占农产品销售总收入的比例达到60%以上,从农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等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50%以上;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以上。
(五)经营效益。企业产销率达90%以上,主营业务年销售收入利润率6%以上。按时发放职工工资,按时交纳社会保险金,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企业不欠税。自有资金比较充足,企业优良资产占70%以上。
(六)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银行内部信用评级或第三方评级机构信用信誉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近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且近5年内无重大失信行为。
(七)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带动农户。企业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应达到: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达到500户以上,其余企业300户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原则上不作要求。
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从农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等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60%以上。
(八)市场竞争力。企业整体实力、产品质量、新产品研发能力,在州内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对区域经济发展有较强的带动能力。企业诚实守信、营销网络健全,有较强的抵御市场风险能力。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节能、环保和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要求,近2年内未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农产品批发市场型龙头企业建有独立的农残检测实验室并具备相应检测能力。
第八条 原则上获得州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期满1年(含1年)以上或省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行业骨干龙头企业或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全国诚信市场(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才能推荐申报省重点龙头企业。
第九条 对雷波、金阳、布拖、美姑、昭觉、甘洛、越西、喜德、普格、盐源、木里11县有特色、有优势的龙头企业,申报时,可在规模、效益、带动能力等方面适当放宽条件。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材料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二)县(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征求发改、财政、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科技、商务等部门的意见,报经县(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定,以县(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名义正式行文上报州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并附审定意见和企业申报资料。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包含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状况、原料基地建设、品牌创建、带动乡村产业发展、与农户利益联结、带动农民增收以及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在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困难。
(二)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四)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征信报告,银行出具的内部信用等级证书(证明)或第三方评级机构的评级报告。
(五)企业所在县(市)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2年纳税情况证明或免税证明。
(六)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证明。
(七)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近2年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书面证明。
(八)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户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利润返还、协议等带动农户的相关证明材料。
(九)反映企业实力和产品质量的科技成果、专利、商标、品牌产品、“三品一标”和质量体系认证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评审和认定
第十二条 评审和认定程序:
(一)州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县(市)上报的龙头企业材料真实性进行初审和实地核查,并征求农口部门和相关单位的意见,形成审核材料;审查后的龙头企业名单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并在相关媒体公示。
(二)公示无异议的州重点龙头企业,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和授牌。
第十三条 州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周期原则上两年评定一次。
第十四条 经认定公布的州重点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运行监测
第十五条 运行监测管理
(一)对州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定期监测、动态管理,建立“有进有出”的竞争淘汰机制。
(二)建立州重点龙头企业两年一次运行监测和管理制度,州重点龙头企业须按要求,准确、及时报送监测材料。
(三)各县(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调查的基础上,按要求每半年、年终将所辖的州重点龙头企业的经营状况、统计报表汇总上报州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监测程序
(一)州重点龙头企业要按要求上报年度经营情况,县(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
材料包括:企业上一年度基本情况统计表;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金融部门出具的企业信用记录证明;企业的纳税情况证明;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证明;质量安全情况证明;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说明;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
(二)县(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监测材料的真实性,形成监测意见,正式文件上报州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三)州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州重点龙头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同时组织州级有关部门对州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
(四)将媒体公示的州重点企业监测情况报经州人民政府审定,发布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 州重点龙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州重点龙头企业资格,2年内不得再行申报,并收回证书(牌)。
(一)监测不合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监测或不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三)经营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发生重大质量、安全和环保事故,有偷、骗、抗税违法行为,故意拖欠职工工资引起群体上访投诉,存在坑农害农和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四)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和监测材料的。
第十八条 已认定为国家、省重点龙头企业的,不再纳入州级监测范畴。
第十九条 州重点龙头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或其他登记事项的,应持州或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由县(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报州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备案确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审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对县(市)重点龙头企业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开展县(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凉山州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凉农产领〔2002〕9号)同时废止。